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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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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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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1978年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牌楼镇丁家沟村。1998年参军入伍户口农转非迁出,退伍后跟随工作关系转走。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中,无法查询到我的成员信息。但是,按照已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我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问,我的权益是否已受到侵害,如何进行维权,谢谢

处理时间

2025-02-17 11: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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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的前提,是您已经被认定为成员。若在就学、服役等行为发生前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适用此规定。若您对成员身份有异议,可以请求乡镇、街道或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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