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9 下午5:47:46 星期六
留言时间

2026-06-24 20:16:47

详细信息
标题

请贵厅给予答复

邮件内容

关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等事项的咨询申请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我们是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榆林村村民代表,受村民集体委托维权,现就两项不明确问题再次向贵厅咨询并请求书面答复。 咨询问题如下: 1.在尚未实行农户家庭承包,全村土地均由村委会统一管理的情况下,该村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后,关于村集体内部该如何分配或使用的事项,除法律规定的村民民主决策权外,是否还属于贵厅的职权管控范围? 2.针对本省农村的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贵厅是否曾经制定并下发过限定农民使用方向的行政强制性文件(比如强制全额用于投资经营等)? 因上述两项问题直接涉及全村两千多人未来的生存保障,为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故再次向贵厅求助,恳请尽快作出正面回应,为了避免导致我们重复申请过多打扰,答复文字切勿隐含婉转,拜托!拜托!多多拜托!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处理时间

2026-07-03 12:03:54

回复信息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管理的监督指导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活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仅依法承担集体财产管理的监督指导职责,法律未赋予其管理、管控的职权。关于村集体内部资金分配、使用相关事项,法定决策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不得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策事项。
同时,我厅未针对本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制定下发过限定使用范围的强制性行政文件。

网站地图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LiaoNing Province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编:110001 电话:024-23448867 | 辽ICP备18016972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0000008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