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9 17:07:29
辽宁省农机鉴定站行政不作为
本人在网上买了一台河南荥阳市的铡草机,发现该铡草机的机身标识是伪造,于是开始维权,后来给中国农业农村部部长信箱写信,部里让河南和辽宁分别展开调查。 2026年1月19日,辽宁省农机鉴定站来了三名工作人员(李冶、副站长、一名鉴定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我家实地调查涉事铡草机,并口头说:该铡草机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机没有3C认证标识,无厂名、厂子、机身标识系伪造等结论。 经过一系列的沟通,说我已起诉,他们不予受理。我要说的是,我起诉商家,是民事维权,你们检查认定,是行政监督。两件事独立,法律不禁止、反而鼓励行政结论作为民事证据,你们不给书面报告,等于让我官司没证据,也等于你们自己的执法检查不留书面凭证,程序为严重违法,往大了说你们是在放纵不法分子继续违法,给人民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825号)行政执法必须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口头认定、不出具书面文书属于程序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2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作为举报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开对我的举报事项检查记录、认定结论、处理结果。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根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5、13条,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但你们的工作人员来调查了,已经属于受理阶段,理应给我出具该铡草机的鉴定结果,这么隐瞒是否有猫腻,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行政机关可以不履行调查、告知、出具书面结论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已经实地检查、口头认定不合格,就必须形成书面执法文书并告知举报人,这是法定程序,不是可选项。 综上所述,以‘已起诉’为由拒绝出具书面报告,属于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
2026-05-08 11:34:14
2026年1月8日,常成伟通过部长信箱反映该相关问题。在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的指导下,我站高度重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及时提交调查报告,规范办理3次信访转办件。4月28日,我站参加部总站组织的答复意见讨论会,建议投诉人通过原投诉渠道(部长信箱)了解相关信息。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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