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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 处罚案例 (2025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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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1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

  案例1:

  【案情简介】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建有8栋鸡舍、3台生物质锅炉和一套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肉鸡年出栏量约40万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主体工程已建成,但未投入生产,上述建设内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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