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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和资源化 利用若干措施实施导则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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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进一步加强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若干措施》(辽农畜〔2025203号)落地见效,尽快补齐“规模以下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缺失”和“畜禽粪污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体系不完善”短板,特制定本实施导则,为措施实施提供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一)目的与意义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可持续治理体系,规范并指导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增效,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散养户以及从事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基本原则

  1.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系统规划,全程管理。

  2.种养结合、就近消纳:以土地承载力为基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

  3.因地制宜、多元利用:根据地域特点、养殖种类和规模,选择经济可行的利用模式。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持续推进源头减量与清洁生产

  在粪污产生前端采取措施,降低总量和污染负荷。

  (一)优化饲养管理和清粪工艺

  科学饲喂:推广使用低蛋白、低磷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转化率,从源头减少氮、磷等营养物质的排泄。

  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饮水器、干清粪工艺等,减少栏舍冲洗用水,降低污水产生量。

  清粪工艺:优先采用干清粪、垫料养殖等工艺,实现粪尿及时、有效分离,保持固体粪便的养分,大幅减少后续污水处理量和难度。

  (二)严格环境准入与监管

  规划先行:各地畜牧大县必须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优化产业布局。

  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新(改、扩)建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不断完善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

  安全高效的中间环节是资源化利用的保障。

  (一)收集系统

  雨污分流:建设独立的雨水沟和污水收集系统,防止雨水进入粪污处理系统,增加处理负荷。

  防渗防漏:所有收集管道、沟渠及设施均应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处理设施

  推荐标准:规模养殖场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执行,规模以下养殖户参照《辽宁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辽农办畜发〔20222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规模以下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5233号)执行。

  “三防”措施:所有养殖场的粪污贮存池、堆肥场等设施须实现防雨、防渗、防溢流。鼓励建设封闭式贮存和处理设施。

  (三)运输方式

  场内运输:推荐使用密闭管道、专用罐车等,防止跑冒滴漏和恶臭扩散。

  场外运输:建立“养殖场-转运点-种植基地”的密闭化运输体系。鼓励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粪肥运输服务组织。

  四、提升粪污科学还田和资源化利用核心水平

  (一)实施土地承载力核定制度

  “以地定畜”:各地组织测算本区域土地粪肥消纳能力,并以此为依据,指导养殖场(户)确定养殖规模和配套消纳土地。

  建立消纳台账:所有规模养殖场必须建立详细的粪肥专用台账,记录产生量、处理方式、施用地块、施用量、施用作物等信息,实现全过程台账管理。

  (二)推广精准高效施用技术

  装备升级:推广使用粪肥专用撒肥车、沼液运输罐车以及液肥滴灌、喷灌等现代化施用装备,实现精准控制,提高效率,减少氨挥发。

  制定地方施用指南:各地应根据本地主要土壤类型和作物,制定发布《畜禽粪肥田间施用技术指南》,明确不同作物、不同生育期的推荐施用量、施用时期和注意事项。

  (三)种养结合与区域循环

  签订消纳协议:养殖场应与周边的农场、果园、茶园、林地等经营主体签订长期的粪肥消纳协议,明确消纳面积、数量和责任。

  发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大力培育“沼液配送服务队”、“有机肥抛洒服务公司”等专业化组织,提供“收集-处理-配送-施用”全链条服务,解决小散户“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创新区域循环模式

  建设区域性处理中心:在养殖密集区,规划建设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对周边中小养殖场的粪污进行统一收集、运输和专业化处理。

  推动“牧--//粮”一体化:鼓励养殖企业与家庭农场、种植合作社结成紧密联盟,形成一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导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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